第06屆第03會期第06次會議
日期:2006-03-24,20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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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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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費鴻泰等55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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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費鴻泰等5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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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王幸男等52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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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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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3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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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37人擬具「幼兒交通車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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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蔡啟芳等42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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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蔡啟芳等41人擬具「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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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台聯黨團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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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邱創進等33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七章增註九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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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謝國樑等48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七章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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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4人擬具「軍公教人員退休福利保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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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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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李復興等38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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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4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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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謝國樑等46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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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謝國樑等35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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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7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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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兩岸維持現狀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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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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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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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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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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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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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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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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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8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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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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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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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委員李顯榮等36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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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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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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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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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服制準則」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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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國防部函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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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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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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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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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名稱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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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名稱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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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名稱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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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國防部函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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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國防部函送「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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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國防部函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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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國防部函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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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國防部函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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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經濟部、內政部函,為廢止「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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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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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交通部函送該部95年1月份「高雄捷運施工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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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經濟部函送該部94年度截至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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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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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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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行政院衛生署函送「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委託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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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處務規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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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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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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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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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行政院函,為修正「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暨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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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修正公布之「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文,自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施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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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為有關該會主管「資訊管理」、「網路服務平台」、「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及「社會發展政策研究」等4項工作計畫之預算凍結部份,請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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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本院第6屆第2會期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決議要求該會須進行一項專案報告,請安排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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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立法院審議95年度本會預算決議事項內應提出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明細表」,請排定議程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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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政院客家委員會函送「立法院審議95年度本會預算決議事項內應提出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明細表」,請排定議程,俾利該會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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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本院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第25款第2項有關該署「數位中繼式無線電通信系統籌建計畫」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優先安排報告日程,以利預算之順利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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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內政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2會期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針對該部營建署所作需專案報告之決議,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排入議程,以利該部營建署進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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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內政部函,為有關該部(含警政署及空中勤務總隊)95年度預算經本院決議需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安排該部報告,以利相關業務之推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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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法務部函,為本院第六屆第二會期審議中華民國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其中第10組審查該部主管業務歲出部分(第13款)通過決議第二項,要求該部針對擬委託研究辦理防制毒品危害重大政策部分,於一個月內將此業務之執行情形向本院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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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及高中職學校發展特色運動經費申辦原則」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中等以下運動成績績優學校改善運動訓練環境經費補助原則」,請同意動支本(95)年度預算,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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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內政部函送「內政部辦理推展婦女、老人福利和社區發展、志願服務業務業務補助案口頭報告」、「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內政部95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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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度預算凍結計畫專案動支報告」,請同意動支,以利相關計畫之順利進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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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度預算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8億2,370萬元先予凍結一半專案動支報告」,惠請同意動支,以利計畫順利進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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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函,為有關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該署主管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醫藥品查驗中心、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之92年度至9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案,請改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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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等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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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財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聯席會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銜函送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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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6屆嘉義市補選當選立法委員江義雄已於民國95年3月17日(星期五)9時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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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議事處彙報本院各黨團參加本(第三)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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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政府現階段不承認大陸地區學歷,致前往該地區求學之台灣地區役齡男子無法辦理緩徵,且需面臨妨害兵役之刑事責任,建請政府即刻檢討此不合時宜政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