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3會期第12次會議
日期:2006-05-05,200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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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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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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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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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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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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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徐少萍等35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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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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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孔文吉等46人擬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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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吳成典等40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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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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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5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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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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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高思博等4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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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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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4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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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羅明才等51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七章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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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黃淑英等43人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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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徐少萍等32人擬具「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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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張顯耀等4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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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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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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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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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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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4人擬具「軍公教人員退休福利保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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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兩岸維持現狀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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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7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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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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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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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委員雷倩等4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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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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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委員陳杰等3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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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王幸男等32人擬具「船舶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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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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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機關94年度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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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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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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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印信規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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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僑務委員會、教育部函送廢止「華僑學校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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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內政部函送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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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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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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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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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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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94年度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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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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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國防部函,為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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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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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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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函,為修正「農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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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內政部函,為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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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附表三,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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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行政院函,為請儘速安排報告95年度預算有關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專案補助60億元事宜,俾利解決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問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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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第3款第18項第2目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50%之預算解凍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第3款第18項第2目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准予先行動支443萬2,000元』,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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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本院法制、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國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銜函送「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一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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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林金源先生為行政院版之農民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將造成農民重大負擔,敬請主持正義照顧弱勢農民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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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台中縣大甲鎮農會為函送「『農會版』及『行政院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對照暨說明」乙份,請支持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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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林金源先生為檢送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草案修正建議書,以及日本、韓國因應加入GATT之措施資料,以為修法之參考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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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謝恩先生為請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准予87年11月13日後退休之公教人員參加農保者,得請領老農津貼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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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省農會為建請儘速完成「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法程序,以健全農民保險制度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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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盧成己先生為請求政府放寬請領老人津貼資格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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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鄭元興先生為建請放寬老農津貼發放條件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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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景星先生為建請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使領取勞保給付而自有農田加入農保之老農民得以請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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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建良先生為立法正名「特民」或「原障人」以取代身心障礙者稱謂,並修正相關組織機構與事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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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趙輔民先生建請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不合理之限制,以保障勞工之權益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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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張貴麟先生為請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增列溯及既往規定,俾保障轉投保公務人員保險權益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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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蔡清涼先生建請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為「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保險應追溯自第一次加入保險年資起」,以併計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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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翟昌文先生為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勞工因執行工作中受傷成殘現金給付」部分條文規定過於嚴苛,不符實際需要,建請修正,以保障勞工權益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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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簡錫先生請修改勞工保險條例時,維持勞保費由雇主與勞工分別負擔八成、二成之規定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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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尤新彥先生建請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有關由勞保轉入公保之後,其原有年資應一律適用增訂之第七十六條,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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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請增入「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字樣,俾使藥師、藥劑生調劑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藥品,得納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給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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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桃園縣總工會為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時,應減輕基層勞工之負擔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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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王美子理事長為「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提出建議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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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李增豐先生請求釋示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被保險人資格之瑕疵,是否應負詐欺刑責,或請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以資釋疑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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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李永恆先生為建請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將眷屬納入勞保範疇,並將老年給付改採年金給付制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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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6屆全國不分區委員邱永仁喪失其所屬民主進步黨黨籍,本院已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之1第2項規定,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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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本院人事處函送謝委員欣霓等提案建請本院儘速依法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相關事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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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建請政府將每年8月23日訂為「反戰紀念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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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等提案為有效降低失業率、縮短社會財富差距,加諸中國有經濟減溫現象,建請師法日本,設立專區,重振傳統產業,以容納大量勞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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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行政院函送葉委員芳雄等提案為台灣失業率居高不下與中高齡失業困境,政府相關部門雖陸續推動振興經濟、提昇傳統產業競爭力、創造就業等方案,然而該相關措施仍有其盲點與缺口,建請行政院提出確實可行之因應措施,以有效降低失業問題之負面衝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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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行政院函送藍委員美津等提案為95年度預算書中,環保署、經濟部、司法院及文建會等單位,編列數億經費準備購置或租用新辦公大樓,建請通盤檢討國有財產,將適當土地房舍主動提供政府機關使用或將辦公室由市中心精華地段移往郊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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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婚姻仲介和色情集團掛勾,詐騙東南亞女子入境來台,脅迫賣淫的事件層出不窮,建請政府加強查緝,並且正視人口販賣問題,於相關法律設專章處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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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行政院函送曹委員爾忠等提案為馬祖地區發現國軍大量廢棄電池,影響馬祖環保生態,有害軍民健康,建請責成國防部、環保署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組成專案清除小組,限期全面回收處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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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有關勞委會為加強工安所推動之全國職場222減災計畫,因目前全國已登記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僱用事業單位計有30幾萬家,而全國勞動檢查員卻只約280人,建請政府確實針對長年勞檢人力不足及勞檢品質低落的問題進行檢討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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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行政院規劃在行政院組織法通過後,將目前衛生署下轄的中醫藥委員會虛級化,同時計畫將中醫健保更改為附加保險,建請於組織再造規劃中,保留目前中醫藥委員會之位階與資源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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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軍購預算從原先編列6,108億降到2,990億,然值此景氣低迷、稅收不足之際,建請政府比照中美斷交時發起之全民捐獻運動,成立基金會,軍購建立潛艦中隊、反潛中隊來捍衛台灣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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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為六輕離島工業區未建置完整交通網,原有之農業道路已不敷使用,加上每日超過三千多輛的油罐車行駛,導致車禍遽增,建請交通部儘速完成雲林生活圈一號聯外道路之規劃及發包,並考量地方財政拮据,予以全額補助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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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等提案為台鐵於95年3月15日進行今年首度大改點,總計調整419列車次,造成通勤民眾不便,建請交通部督促台鐵應以提升效率而非頻繁改點來解決誤點問題,並著手將火車停靠時間標準化以取代現行時刻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