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4會期第05次會議
日期:2006-10-27,20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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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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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周守訓等34人擬具「赦免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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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黃淑英等6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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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田秋堇等40人擬具「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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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湯火聖等33人擬具「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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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沈智慧等3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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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沈智慧等36人擬具「行政執行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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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黃適卓等35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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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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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王幸男等4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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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高思博等59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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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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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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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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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林滄敏等53人擬具「司法制度改革審議委員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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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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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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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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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師資培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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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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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航業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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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國防部函送「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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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教育部函,為修正「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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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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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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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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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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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95年度該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辦理經常性及資本性業務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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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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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修正「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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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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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人撫恤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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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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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行政院函送「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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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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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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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七,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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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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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95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菲律賓地區認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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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內政部函,為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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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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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教育部函送「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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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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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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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進口酒類查驗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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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蒙藏委員會函送廢止「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處理蒙古盟旗事項權限劃分辦法」、「盟旗保安隊編制大綱」、「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及「察哈爾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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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國防部函,為修正「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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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經濟部函送「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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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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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交通部函送「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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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暨地方政府增聘社工人力,不敷經費1億8,229萬5,000元,動支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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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行政院函,為法務部辦理矯正機關監視系統等急要設施改善,所需經費8,132萬3,000元,動支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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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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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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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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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與「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AutoriteitFinancieleMarkten)就兩國間證券市場資訊交換簽署換文協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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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與「土耳其資本市場管理局」(CapitalMarketsBoardofTurkey)簽訂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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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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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庭錄音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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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交通部函送「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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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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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行政院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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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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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內政部、法務部函送「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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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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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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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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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司法院函,為該院指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九條之試行法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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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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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使用於生態及水源保育或保護區運作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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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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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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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行政院衛生署函送「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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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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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六條條文及第十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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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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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行政院主計處函送「行政院主計處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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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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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條、第7條之2、第8條至第10條、第12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6條、第29條、第29條之3、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至第38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50條、第53條至第55條、第57條至第63條、第65條至第67條之1、第69條、第71條、第72條、第74條、第76條、第78條、第80條、第85條、第85條之1、第85條之3、第90條之2、第90條之3、第92條,及刪除第28條,定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31條、第31條之2、第32條之1、第42條、第73條、第82條、第83條、第84條,定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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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行政院函送「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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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密)財政部函送我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於95年9月22日簽署之「貨櫃安全計畫(CSI)原則性聲明」,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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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考試院函送「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業務劃分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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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有關該會於本(95)年9月29日提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95年度「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及「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實施計畫」各項分項計畫內容,請惠予排定議程,補充說明該案依據內容,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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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經濟部函送台電公司95年度應向本院報告事項「核能四廠第1、2號機發電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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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關於本院審查該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5年度預算案凍結決議事項辦理情形,請惠予排定議程,俾利進行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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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交通部函,為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9次會議通過之「中華民國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該部觀光局95年度預算需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請將該預算解凍排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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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司法院函,為本院第6屆第2會期審查95年度該院主管預算案作成有關改善法院通譯制度議決,請儘速安排專案報告日程,以利業務推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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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96年度單位預算案書勘誤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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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財政部函轉臺灣銀行所擬「臺灣銀行與中央信託局合併綜效及經營策略」報告,請惠予排入議程,俾利該行進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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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該會95年度施政計畫,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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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3會期審議該部工業局95年度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案,經決議該部工業局95年度預算「凍結10項計畫」及附帶決議「我國產業因應歐盟環保指令輔導計畫」應提會報告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一)除「數位視訊產業發展推動」、「數位電視與廣播創新應用服務輔導」、「運動休閒科技化服務業創新實驗」等3項計畫外,其餘3億4,021萬8,000元准予動支;(二)「我國產業因應歐盟環保指令輔導計畫報告」,准予備查;另通過1項附帶決議,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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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2會期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部六星計畫所作須專案報告之決議,該部業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以利進行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六星計畫」2,417萬3,000元,准予動支;另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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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該部水資源作業基金95年度「其他業務費用」有關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用途明細報告,請安排進行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其他業務費用」有關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150萬元,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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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該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95年度應向本院報告事項「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計畫專業服務費」書面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計畫專業服務費」509萬2,000元,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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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3會期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作須專案報告之決議,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以利進行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業務外費用」1,721萬8,000元,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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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案,茲檢送經濟部主管﹘經濟作業基金辦理「推動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採樣」及「工業區地下管線滲漏調查與測繪」計畫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推動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採樣計畫」及「工業區地下管線滲漏調查與測繪計畫」共計3,614萬7,000元,不准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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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3會期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版)案,檢送95年度辦理「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利息費用」2億6,661萬2,000元,不准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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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3會期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版)案之辦理情形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長期債務舉借」14億2,100萬元,准予動支;另通過1項附帶決議,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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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3會期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版)案,檢送95年度提具「工業區閒置土地解決對策」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工業區閒置土地解決對策報告」,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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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有關本院第6屆第3會期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針對該部主管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作須專案報告之決議,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以利進行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加工出口區新開發園區報告」,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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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該部能源局「95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報告」,請同意動支所凍結之十分之一預算案,業經審查完竣,決議:「委託調查研究費」7,800萬元,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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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本院國防委員會函送該委員會「海軍光華六號採購案調閱專案小組」調閱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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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本院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案以及會同法制委員會審查國家安全局函送「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等三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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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本院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外交及僑務、科技及資訊、國防、經濟及能源、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十二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9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經該會會同相關委員會舉行8次聯席審查會議,進行審查;惟該決算審核報告已送達本院逾1年迄未完成審查,依決算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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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所報該基金92年度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案及「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93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均已送達本院逾1年迄未審查,超過決算法中本院對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規定之期限,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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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等1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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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本院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內政部函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編制表」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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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本院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國防委員會審查國家安全局函送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暨交付該會審查國家安全局函送修正「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等2案,因均已屆滿三個月展延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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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7、9條條文」等9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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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議事處彙報本院各黨團參加本(第4)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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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周濟初先生為建請廢除或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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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林慕仁先生為從事大樓管理和保全人員之權益被勞基法排除在外之疑義,陳請釋疑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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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林文仲先生等為請支持通過修正勞基法第三十條工時為每週四十四小時,以期勞資雙贏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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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為建議凍結勞基法及基本工資、工時三年,再造台灣全民一體之創業精神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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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有關簡錫委員等所提之失業保險法草案,建議於國民年金開辦後再衡量應否開辦失業保險;再則各項制度未完成規劃整合之前,若堅持開辦失業保險,亦敬請務必明定失業保險開辦後,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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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鄒傑先生為建請將保險業列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建立公平合理保險市場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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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魏慶福先生檢呈「勞動基準法」修訂建議書,以為修正勞基法之參考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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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士深先生為請修正勞基法將全國各級公務機關之技工、工友、司機納入用範圍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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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工業總會為對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部分提出修正意見,敬請支持加速完成修法程序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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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許源田先生為請速將銀行員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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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劉佳權先生建請修正勞基法爭取非軍職員工之工作權及退休保障等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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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尤志宏先生建請修正勞基法爭取非軍職勞工之工作權及退休權益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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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兼顧勞、資權益及社會、經濟發展,有關勞動基準法之修正,建請參照行政院及全國工業總會修正意見審查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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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台中縣工業會為請審議「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時體念業界經營困境及經濟發展,惠提翻案動議,以減輕業界人力負擔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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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行政院函送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為卡債協商免息優惠期間已於本(95)年4月10日屆至,粗估有十萬以上之債務人尚未提出協商要求,且進入協商程序者,成功比例亦不到三成,建請行政院除要求銀行繼續提供協商期間免息優惠,並經由相關法律扶助團體充分提供債務人法律諮詢及協助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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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最近因幼童施打傳統三合一疫苗(白喉、破傷風、百日咳混合疫苗)造成死亡事件,引發民眾之疑慮,建請即刻檢討,並提出新的預防接種政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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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目前全國各級學校學生,因營養攝取不均,導致普遍過胖,建請將「體適能」之標準列為「基本學力測驗」的相關參考指標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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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等提案為國內電線、電纜因內含高價銅絲,屢遭宵小覬覦,隨意亂剪變賣圖利,建請法務部研擬加重偷竊電纜的刑責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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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等提案為近年來毒品走私猖獗,各國海關皆以培訓緝毒犬為緝毒之第一道防線,反觀我國海關卻僅配置一頭緝毒犬,建請關稅總局計劃建置緝毒犬訓練及管理中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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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等提案為95年度第一期作休耕公告之「停灌範圍內補償標準」及各鄉鎮間許多「代耕隊」,因存有許多爭議與不合理之處,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評估補償標準之適用性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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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欣霓等提案為新一代三合一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疫苗(簡稱DTaP),須由家長完全自費接種,建議衛生署改由家長自由選擇接種DTP疫苗種類,並補助基本額度,超出之費用則改由家長自費負擔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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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等提案為有效提昇醫療品質,促進醫事人員的健康性別意識,建請將性別意識教育加入醫學院之評鑑標準,積極檢視醫學院評鑑委員會之組成成員,其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廣納從事性別研究學者專家或教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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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等提案為根據國外調查最適男女廁所比例為1:3,但是國內的公共廁所比例大多未達此標準,造成每逢假日公共場所或風景地區時常出現女廁大排長龍景象,建請於相關法規明確規範公共廁所之設置比例,以建立女性親善的環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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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等提案為現今警察勤務應朝向社區化發展,並具體落實「人民保母」的概念,建請成立專案小組,負責研審推動國內警察人力招考、訓練之方式與相關法規的改革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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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等提案為水湳機場遷建至清泉崗機場已有一段時間,卻仍未見到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對水湳機場原址有明確之開發計畫,建請行政部門儘早將其規劃成為國際會議展覽中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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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等提案為「清泉崗機場」已啟用多時,建請儘速研擬將原來「台中捷運路線」規劃延伸至「清泉崗國際機場」,以利未來進出機場之旅客運輸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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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等提案為政府以促參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適時發展老人住宅以因應少子化與高齡化風潮,然而現今國內老人住宅政策概念不清,建請政府針對老人住宅服務人員之資格、配置標準及人數等訂定詳細規範,期能達到有效及一致管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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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行政院函送尹委員伶瑛等提案為雲林縣肝肺癌死亡率居全台首位,且為醫療資源分配不足之區域,建請衛生署以專案方式施行肝肺癌篩檢計畫並針對高危險高威脅區域增加治療名額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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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行政院函送尹委員伶瑛等提案為近日社會頻傳民眾遭暴力攻擊時,警察單位獲報到達現場後竟坐視不管,導致社會治安混亂、民眾生命安全受威脅,建請內政部警政署研擬加強督促警政人員,對相關失職之警察人員一律撤職查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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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行政院函送尹委員伶瑛等提案為維護病人就醫及住院之權益,避免集會遊行造成醫療機構周邊交通堵塞,影響緊急送院醫療病患之生命安全,建請行政院對醫療機構所在地舉行之集會遊行活動研擬相關政策予以適當限制與規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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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行政院函送尹委員伶瑛等提案為雲林縣為農業大縣,農民人口佔全國百分之十一,為便利農民進行農業相關之金融交易,建請農業金融局研擬在該地區設置農業金庫分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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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本煙等提案為現行政府教改體制下,教育資源分配失衡,導致技職教育發展停滯,且政府推行證照法制化工作緩慢,無法有效保障相關技職人員,建請政府針對職校開辦12年國民教育,落實「證照法制化」,並重新檢討高等教育經費分配狀況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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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本煙等提案為日益嚴重之青少年吸食毒品問題,造成台灣治安每況愈下、家庭問題層出不窮,建議政府以經濟學中之供給法則,有效管制毒品供應,取代毒梟供應,將毒害僅限於吸食者並有效施以戒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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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等提案為中國毛巾以低價大量傾銷,造成台灣毛巾產業遭受進口損害,為防制中國商品冒用台灣製作,建請由經濟部會同相關部門,輔導台灣產業建立一套完整商標識別系統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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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行政院函送潘委員孟安等提案為精進我國農、林、漁、牧產業技術之整體研究發展,落實生物產業技術之推廣與保護,建請設立國家級之生物產業技術研究院,並將相關設置條例速送本院審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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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六、行政院函送潘委員孟安等提案為訂定有關國軍軍士官因公殉職官階追晉或追贈標準之規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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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為提升國內棒球水準,吸引更多選手投入棒球運動,建請政府提供足夠誘因,加強國內球場軟硬體設備,以培育更多具有潛力的球員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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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根本解決高等教育改革問題,提升國家整體學術競爭力,建請教育部提高教育補助經費以增加研究生助學金,同時提高校務基金中撥發研究生助學金之比例並將之法制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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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鑑於近年鐵路刑案遞增、國際恐怖主義攻擊及未來高鐵通車後之安全需求等因素,建請重新研議92年度核定之「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精簡案」,以有效彌補鐵路治安缺口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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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內政部擬修改「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考慮放寬都市計畫區設置戶外廣告物,此舉將令自91年以來逐步取締非法T霸廣告物之成效毀於一旦,建請政府重新檢討、暫緩高速公路旁T霸等廣告物設置之相關法令的放寬修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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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內茂迪公司廠房日前疑似矽甲烷外洩引發火災,所幸園區內多家廠商在工業園區聯防機制啟動下,將損害降至最低,顯見工業區災害預防之重要性,建請中央主管機關立即會同地方政府,要求全國所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各自依其區位所在及產業特性,建立「全國工業(園)區工安聯防制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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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目前大陸逐步提出台灣蔬果輸陸之便利措施,我國確實需要為農民建立「台灣精緻蔬果」品牌、拓闢輸陸之固定路線,以照顧農民福祉,建請政府即刻修訂「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將「農產品」列為得載運貨物之項目,以增進台灣蔬果輸陸之時效性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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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三、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內茂迪公司廠房日前疑似矽甲烷外洩引發火災,所幸園區內多家廠商在工業園區聯防機制啟動下,將損害降至最低,顯見工業區災害預防之重要性,建請中央主管機關立即會同地方政府,要求全國所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各自依其區位所在及產業特性,建立「全國工業(園)區工安聯防制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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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為近期不斷爆發肺結核感染事件,建請有關單位對現行四十歲以上健保給付的成人健康檢查中,將胸部x-ray檢驗納入免費檢查項目,同時,針對我國長期出入兩岸的民眾及家屬積極進行健康控管及例行檢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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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為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分配,未針對現金補助及福利服務比例作強制規定,非常不利於偏遠地區之身心障礙家庭,建請相關單位編列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時,應依各地需求比例分配,讓「服務」與「補助金」並重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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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為鑒於612水災,造成雲嘉南地區災情頻傳,為落實抽水管理制度及加強防汛成效,建請行政院會同各抽水站設立專職管理機構及人員,定期辦理試車、檢修作業,並將測試報告呈至所屬縣市政府及中央相關部會存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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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七、行政院函送朱委員俊曉等提案為因病遭生殖器切除之勞保殘廢給付因性別而有年齡限制,女性投保人只要超過45歲切除兩側卵巢或子宮,即無法領取勞保殘廢給付,惟男性投保人並無請領上限,建請研議修改勞工保險條例中附表「子宮切除殘廢給付標準表」,取消年齡上限限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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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峰等提案為國內有關勞動派遣法尚未完成立法,惟就業市場已充斥勞動派遣公司或由企管顧問公司兼營,建請政府儘速建立人力派遣管理機制及法規,並有效管理現存之人力派遣仲介公司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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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峰等提案為勞工每年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係攸關全國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計算基礎,建請政府檢討相關法令並將其明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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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等提案為當前台灣15至24歲青少年失業率達10.3%,居所有年齡層之冠,建請政府研擬方案儘速解決青少年高失業率問題,以避免成為社會負擔及未來治安問題的來源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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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等提案為用於犯罪防治、保護更生等用途之緩起訴處分金,因檢察署不具公益或社福專業,未能有效及公平分配至相關公益團體運用,建請法務部儘速檢討「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使該處分金之補助過程能公開化、透明化及制度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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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行政院函送柯委員俊雄等提案為經濟部擬變更申請中船公司民營化計畫內容,包括政府增加提撥70億元及放寬5年內不得移轉股權規定等,顯已背離民營化之精神,建請行政院在未就該民營化計畫變動部分向本院重新提出報告前,應暫緩實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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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國忠等提案為近來頻傳部分聞名之台灣農產品在中國被台商或中國人士申請並取得商標權,建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農業委員會製定台灣農產品防偽標章,主動向中國正式註冊商標,讓台灣農產品輸往中國前必須標上此標章,並對於中國利用非台灣商品所申請之商標進行訴訟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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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四、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國忠等提案為鼓勵視覺障礙人士走入社會、增加工作收入及表現政府照顧弱勢團體的決心,建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各級政府及受政府補助達50%之財團法人於辦理各項公開活動時,必須準備一定數量之活動攤位,提供具有按摩證書之視障人士免費使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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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五、行政院函送薛委員凌等提案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販售生前契約之業者必須提撥約75%的費用委託信託,但根據調查,目前只有龍巖公司公布信託內容,其餘業者皆未公布,建請行政院於一個月內徹查國內生前契約業者的信託狀況,並儘速修改「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明文規範業者交付信託之現金比例至少需佔全部信託總額的50%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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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台灣本島與金門地區之水庫首次驗出藻類產生的肝毒素及神經毒素,長期飲用將累積在人體的肝、膽等臟器中,增加罹患肝炎、甚至肝癌之風險,水庫水質不佳,將造成國人健康受到相當程度之危害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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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石門水庫於颱風過後均發生原水濁度過高,造成全桃大停水之現象,建請經濟部儘速規劃並編列相關預算,作為增進石門水庫活化工程計畫之費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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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八、行政院函送朱委員鳳芝等提案為建請僑務委員會購買中央通訊社之中文商情即時新聞給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六大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和各地區台商聯誼會等團體,增進海外台商瞭解台灣商情和財經實況,促成海外台商回台投資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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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九、行政院函送徐委員耀昌等提案為台灣地區共有266所國民中小學校園鄰近高壓輸配電塔,造成不少家長與學校的恐慌,建請相關單位全面清查各中小學電磁波強度,若有超過民國90年公告安全建議值,應立刻進行遷移電塔或電線電纜等後續處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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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龍等提案為行政院擬不再向本院提出原先屬於「基隆河整體計畫」中之基隆河後期治理計畫案,建請將該河沿岸之新社后橋、新長安橋及汐止聯絡道橋列入明年度工程計畫,以確保治河功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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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一、行政院函送葉委員芳雄等提案為公立公共圖書館藏書借閱人數呈現下降趨勢,顯見圖書館之設置未能發揮最大功能與效益,建請教育部通盤規劃如何強化民眾使用圖書館及藏書借閱等相關配套措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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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重信等提案為實現台灣兩千三百萬民眾之健康權,建請重新檢討我國申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之策略與定位,責成外交部、衛生署等相關部會全力推動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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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勝佳等提案為農會替政府代收各項稅款,不但沒有手續費,還要支付掛號郵資,每年每家農會該項費用支出至少10萬到15萬元之間,建請政府提供補助津貼,以減輕農會負擔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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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慶安等提案為本(95)年5月1日調整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將上限調升一級至43,900元,仍不符勞工期待,建請主管機關儘速修訂上述分級表,將上限調升五級至53,000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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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慶忠等提案為台北縣中和市中坑地區陸軍彈藥庫鄰近國道三號,嚴重危害國道交通及附近居民生命安全,建請國防部儘速進行全面檢查,提出安全維護措施及搬遷時程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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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耘生等提案為工程重機械對國家各種公私建設、急難救災或戰時工程均非常重要,但因其不符合所謂車輛定義,無法給予車輛牌照;為對工程重機械有效管控,建請相關單位訂定或修正法規,建立工程重機械牌照制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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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行政院函送雷委員倩等提案為中國、菲律賓和越南三國石油公司聯合波震探勘工作協議之作業範圍,涵蓋我國長期駐守太平島及中洲礁,建請對此嚴重侵犯領土主權事件提出反對、外交抗議或其他相關具體作為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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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等提案為眷村文化是台灣特有歷史文化之一,特別是台中縣清水鎮中社里的信義新村,不但富含眷村文化,地底更蘊含彌足珍貴的中社遺址,建請國防部承諾不標售此特殊區塊,並請文建會等相關單位,儘速將信義新村指定為國家級遺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