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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第06屆第04會期第17次會議
日期:2007-01-18,2007-01-19
報告事項
質詢事項-行政院答復部分
質詢事項-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討論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9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蘇起等63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敦義等5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蘇起等6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吳敦義等5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林鴻池等4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陳重信等3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林樹山等62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林樹山等6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林樹山等6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林樹山等59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莊碩漢等37人擬具「社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李紀珠等42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林鴻池等4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曹來旺等35人擬具「畜牧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7人擬具「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廢止「集會遊行法」,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雷倩等35人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2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本院委員劉憶如等10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本院委員劉憶如等92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紀珠等4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本院委員呂學樟等55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三、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農會法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四、本院委員沈智慧等44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建榮等3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六、本院委員羅世雄等38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35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預算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九、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本院委員林鴻池等39人擬具「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6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二、本院委員洪秀柱等3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三、本院台聯黨團擬具「人民團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四、教育部函送「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四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請查照案。
四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四十七、教育部函,為該部95年度預算「師資培育-獎補助費」科目經費不敷,動支95年度第一預備金新臺幣2,227萬元支應,請查照案。
四十八、內政部函送「公益勸募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四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九,請查照案。
五十一、僑務委員會函送「九十六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多氯聯苯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名稱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並修正內容,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九、考試院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六十、國防部函,為修正「憲兵學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六十一、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函送「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95年7月至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先行辦理補辦以後年度預算彙總表,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衛生署函送「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七十、行政院函,為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輸入石油探採石油及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請查照案。
七十四、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第十九條條文及第二條附件,請查照案。
七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17條,自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施行,請查照案。
七十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七、內政部函送「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七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九、行政院主計處撤回該處函送修正「行政院主計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八十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二、財政部函送「96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請查照案。
八十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九十六年度鯨鯊總漁獲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相關措施」,請查照案。
八十五、教育部函,為該部95年度預算「學校教職員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退休撫恤給付」科目人事費不敷,擬再動支第一預備金2500萬元支應案,業經行政院主計處同意備查,請查照案。
八十六、教育部函送「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請查照案。
八十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八十八、內政部函送廢止「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國際機場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暫行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八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九十、內政部函送「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九十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九十二、行政院函送廢止「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九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九十四、僑務委員會函送廢止「九十五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事宜」,請查照案。
九十五、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部分條文,並自9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九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請查照案。
九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九十八、行政院新聞局函,為修正「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第一點,請查照案。
九十九、教育部函送「大學評鑑辦法」,請查照案。
一○○、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情報學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一○一、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一○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三、(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函送相關銀行處理報告,請查照案。
一○四、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五、行政院函,為修正「臺灣省政府編制表」,請查照案。
一○六、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函,為請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與本院委員孔文吉等47人所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併案處理,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關於行政院新聞局「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之預算繼續凍結8,000萬元之解凍專案報告案」,請安排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6,000萬元,繼續凍結2,000萬元,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函送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及投資處理辦法』名稱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及部分條文」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函送修正『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司法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條文及法務部函送我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與馬紹爾共和國洗錢情報交換合作協定」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一、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訂定『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交通部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等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二、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事業用爆炸物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修正「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等5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一三、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吳笑輝先生請願案,為建請修法將擄人強盜罪處以死刑或重刑,以保障善良百姓,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四、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彰化縣政府請願案,為該府實施免費為民眾「機車烙碼」專案後,確實有效降低機車失竊率,為進一步強制上游業者於車輛出廠前需於車體零組件附加烙碼,檢附實施初期成效專案報告以供參考,並建請本院修法保障民眾財產安全,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五、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僑務委員會郭僑務委員勝華請願案,為建請本院提撥預算,成立「二二八真相暨司法責任調查處理委員會」,追究整個事件所有加害者之司法暨民事責任,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六、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基督教婦女聖工協會請願案,為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提出陳情,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七、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陶推明先生請願案,為建議廢除「貪污治罪條例」,並請專家學者社會名流共同研究貪污有效管理方法,以杜絕國家社會貪污現象,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八、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婉婷女士請願案,為建請修正民法,不要限制四等親以上的人不能結婚,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九、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王清乾先生請願案,為有關夫妻分居三年以上即可離婚之規定,陳請儘速修法通過,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黃癸水先生請願案,為強制執行法第91、92條之規定減價百分之二十,於法圖利農會;三個月內拍賣三次,造成借錢農民及保證人破產,請將強制執行法第91、92條廢除,請貴院儘速通過立法,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一、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陳欽山先生請願案,為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自訴」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顯有違憲,建議比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代理人為適,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二、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傅曾淑美女士請願案,為建請速提案修正民法第1174條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以免有不諳繼承法律規定之繼承人因不知被繼承人是否負債,或未能於二個月內拋棄繼承,致背負無辜之債務,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三、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鄭只彬先生請願案,為請惠予告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8條之「留聲機」之定義為何?又MP3及CD機是否屬於留聲機範圍,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四、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邱雪紅女士請願案,為陳情儘速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五、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徐惜麗女士請願案,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確定「先協商後更生再破產」原則,請貴院儘速通過立法,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六、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徐修起先生請願案,為建請修正「冤獄賠償法」或「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相關法條,以資救濟遭逾期執行刑罰之損害,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請願,為對「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草案」之相關建議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北市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公會請願,為請解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疑義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盧長厚先生請願,為91年7月24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片面修訂充裕教師來源宗旨,致教師權益掃地,陳請修法救濟及賠償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顧崇廉委員於民國96年1月15日逝世,請查照案。
一三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等提案為民眾持新式身分證辦理住址變更、役別登錄或婚姻登記時,須繳交新台幣50元之規費,基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均受憲法保障,建請取消規費之收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鑒於行政院為紓解中小企業所面臨之財務困境,允撥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中小企業,但現有中小企業經營之不確定性相對較高,又缺乏開創性投資計畫,建請研議改以減稅優惠,並資助研究發展經費與品牌自創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吳委員育昇等提案為台北縣淡水鎮因近來人口快速成長,且聯外道路不足,塞車問題是北海岸居民與淡水鎮民進出台北市的惡夢,建請交通部興建「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四、行政院函送國民黨黨團提案為自來水公司第12屆第11次董事會所作「無效或政策性投資案件,不列資本投資」之決議,有違自來水法第一條供應充裕衛生民生用水,改善國民生活之宗旨,建請經濟部儘速協調自來水公司,除自行籌措經費改善地方供水設施外,並立即廢止該決議之執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我國目前由政府代為管理之公共性基金計有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公務人員退休基金、公務人員保險基金及郵政儲金等5種,由於公共基金管理首重安全性及獲利性,建請政府要求實際參與決策人員,必需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針對近年來國內詐欺案件頻傳,卻未見政府相關單位提出有效之積極作為,且法律上對於此類罪犯之罰則過輕,建請行政院成立專責單位積極查辦、加重詐欺犯之罰則,並於半年內向貴院報告相關績效及進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七、行政院函送柯委員俊雄等提案為澎湖防衛指揮部所轄馬公通信營用地長期無法開發利用,影響澎湖地區觀光發展計畫,建請國防部釋出該通信營用地,協助澎湖縣辦理轉型發展計畫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等提案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因應2008年奧運而研擬「挑戰2008黃金計畫」,但其中之補助計畫皆非針對基層體育系統,建議該會之補助能擴及地方跆拳道館,以提升軟硬體設備,促使我國在2008年奧運項目跆拳道中能奪得更多獎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勝佳等提案鑒於農漁會為求發展商機,全力擴大業務版圖及拓展產業多元化;為健全農漁會業務發展,提昇管理效能,建議農委會就「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通盤考量增設農漁會「副主管職級」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為96年1月公益彩券發行權將由中國信託銀行接管,建請相關單位本於照護弱勢團體之原則,加強規範公益彩券發行單位,在尚未和彩券經銷商達成協議之前,不得片面通過該銀行單方制定之合約書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