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屆第03會期第12次會議
日期:2009-05-08,20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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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7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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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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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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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吳志揚等2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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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吳敦義等3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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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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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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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5人擬具「電影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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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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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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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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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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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台灣原住民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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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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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林建榮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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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鍾紹和等3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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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1人擬具「國家文官學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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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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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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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3人擬具「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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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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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委員邱毅等3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二百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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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郭素春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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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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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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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吳育昇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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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97年2月15日函送之「教師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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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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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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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並請同意撤回97年2月21日函送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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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97年2月21日函送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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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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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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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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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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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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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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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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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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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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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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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行政院函,為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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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4條,定自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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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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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行政院函送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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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送廢止「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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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修正「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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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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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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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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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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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98年度第1季「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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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經濟部函送該部水利署「98年度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明細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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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增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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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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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修正「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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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司法院函,為修正「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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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貨物稅稽微規則」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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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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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行政院函送廢止「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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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送該會98年度第一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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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經濟部函送該部水資源作業基金「98年度第1季補助團體私人撥款情形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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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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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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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茶葉改良場所做需專案報告之案,檢送專案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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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農糧署「農糧管理」預算凍結40%案,業已備妥相關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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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預算第1目「農作物改良」所作需專案報告,檢送專案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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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預算案,針對該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預算第1目「農作物改良」、第2目「一般行政」消耗品等編列數所作需專案報告,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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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97年度上半年「水土保持試驗研究」預算執行不力之檢討,以及98年度如何強化執行之改進措施,請安排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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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水土保持局有關加強水土保持計畫,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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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應即監督所屬水土保持局執行97年度法定預算,並就98年度如何強化是項預算之執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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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會水土保持局有關水土保持特定區劃定之作業權責分工及全台40座主要水庫之水土保持特定區劃定之作業等相關事宜,業已備妥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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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總統府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凍結該府「卸任禮遇」項下前總統陳水扁禮遇經費五分之一,待相關司法案件確認後始予動支之決議,因有關案件之審理迄於法院進行中,短時間若無法做出判決,恐影響該經費之運作,爰惠予解除本項經費之凍結,俾依據相關法規執行本預算,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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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該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狀況專案報告(截至98年3月底止),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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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交通部函,為有關本院97年12月3日第7屆第2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中有關該部公路總局決議事項:「針對台7線道路水土保持工程3000萬預算,建議凍結百分之二十,出台7線道路水土保持近3年來重複施作之檢討報告」業經該部公路總局查處,台7線沿線3年內無重複執行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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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審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業務重點及績效」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日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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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司法院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該院主管部分所作凍結政務人員待遇預算決議案,請安排專案報告日程,以利業務推動及預算執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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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該署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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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吳志揚等19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52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19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清德等22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毅等22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請改交相關委員會主持審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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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該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預算「國稅稽徵業務」凍結1億元案,業經處理完竣,並經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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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該部國庫署歲出預算「國庫業務」項下「菸酒管理作業」及「私劣菸品查緝作業」編列之核發查緝機關及檢舉人獎勵金,凍結五分之一案,業經處理完竣,並經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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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該部關稅總局及所屬歲出預算「關稅業務」項下編列「緝毒犬培訓中心建置計畫」經費,凍結五分之一案,業經處理完竣,並經決議:「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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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該部主管決議(四),針對放寬海關緝獲廠商違章進口尚未開放准許進口大陸物品案件免依逃避管制論處之認定標準,提出專案報告,業經處理完竣,並經決議:「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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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各局單位預算暨金融監督管理基金98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及「評估金融監督管理基金裁撤之可行性」,業經處理完竣,並經決議:(一)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基金98年度支出預算凍結三分之一,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因附屬單位預算迄今未完成審議,需俟院會完成審議後,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該決議辦理;或者在院會三讀前撤銷該決議。(二)有關凍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理」與銀行局「銀行監理」經費各三分之一,合計凍結669萬2,000元案,准予動支。另通過附帶決議2項,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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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8年度預算第5目「一般裝備」項下「政教視聽器材」計畫經費凍結1,3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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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8年度預算「軍事投資」編列預算928億4,322萬元,凍結十分之一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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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空軍司令部98年度「機場設施整建工程」(3億3,035萬6,000元),凍結2,0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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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送該部98年度預算「作業維持」985億9,122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案;業經處理完竣,並作成決議: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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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98年度歲出預算,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3節「核設施安全管制」凍結500萬元,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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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98年度歲出預算,有關該會核能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核能科技計畫管考、設施運轉維護及安全」第2節「設施運轉維護與改善」中之「研究用反應器用過核子燃料回運美國專案計畫」凍結2,000萬元,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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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分別交付本會審查(一)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條文案;(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條文,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乙案;(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3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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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南縣東山鄉民代表會第18屆第8次臨時大會第貳號決議,建請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理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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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桃園縣議會建請針對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儘早完成修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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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兩岸婚姻關係協會為有關大陸配偶處境問題,陳請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條文修正案排入議程,在本會期通過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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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屏東縣福州同鄉會為大陸來台配偶居住八年或比照外國配偶四年即可獲得國民身分證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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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檢送朱暉先生來函,為有關大陸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之金額限制事,陳請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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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張練陶先生為陳請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隨擴大小三通之政策,能放寬至三等親來台探親團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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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何振芳先生等為陳請對大陸配偶享有與其他外籍地區配偶及外籍人士結婚,即取得工作權之同等待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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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等為建請兼顧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權益,修正消費者保護法,以建構合理、雙贏之消費者保護機制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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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陳雅女士為請速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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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楊啟中先生為有關住宅區建築物屋頂建鴿舍及飼養鴿子,其環境衛生之問題,請求研究立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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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行政院函送郭委員素春等提案為增加北海岸國際知名度,配合政府發展精緻觀光產業,建請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加速修正法令,保護海洋生態及陸上特殊地質資源,同時結合政府公權力、逐年投入經費將北海岸發展成國際級觀光風景區,增加當地居民就業機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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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行政院函送郭委員素春等提案為建請責成相關各部會於1個月內完成失業者「24小時聯合諮詢專線電話系統」,並於今(98)年6月底前完成「政府資源線上申請服務系統」及協助各級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成立「失業者聯合服務中心」,以利失業民眾能渡過此波失業潮之衝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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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行政院函送郭委員素春等提案為降低國人罹患腎臟病變之比例,減少健保支出負擔,建請衛生署配合政府機關及學校強化國人腎臟保健觀念及查緝非法藥品,並研議提供40歲以上國人每年1次腎臟功能免費檢查之可行性,以求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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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顯耀等提案為建請內政部移民署儘速放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探病、延期照料、奔喪、運回遺體辦法」,將適用對象在台設有戶籍之二等內血親修改為四等內血親,使人民實質感受政府開放兩岸三通之美意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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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行政院函送盧委員嘉辰等提案為針對部分機車透過改裝取下排氣管隔熱板,造成燙傷事件大增,甚者將排氣口上翹,廢氣直噴後方騎士,對民眾安全與健康危害甚鉅,建請加強取締非法改裝車輛及改裝場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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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建請政府參酌美國政府拯救房市方案,考慮補貼銀行房貸的資金成本,讓失業勞工緩繳一年房貸本息,並由銀行保證在一年內不對非志願性失業之房貸戶查封、催繳、拍賣,避免失業之房貸者及其家人淪落街頭,成為社會問題的隱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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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建請政府重視綠領階層之人才需求,積極鼓勵學校、企業廣開多元化之綠色教育課程及學程,俾培育更多優質綠領人才,以有效推動國家經濟及產業之轉型與升級,並提升青年未來就業競爭力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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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鴻池等提案為強化長期失業者之就業能力,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直接指定長期失業者為政府加強就業之特定對象,加強輔導,協助其儘速重返職場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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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等提案為鑒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因應企業實施「無薪假」,陸續推出「立即充電計畫」與「充電加值計畫」,惟此兩項計畫之相關規定有許多重疊之處,建請該會予以整合,在擇優汰劣與資源統合運作下,給予人民最佳及最有效率之服務品質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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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二等提案為鑑於金融風暴造成失業率狂飆,對於弱勢的原住民族更是雪上加霜,建請政府相關單位迅速提出解決方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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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二等提案為鑑於金融風暴造成失業率狂飆,對於弱勢的原住民族更是雪上加霜,建請政府相關單位迅速提出解決方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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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正井等提案為近來失業率節節升高,建請針對失業給付方式、清償優先順序、保障基本生活及子女教育等措施做一整體研議,必要時提出修法,以確保勞工家庭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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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正井等提案為目前公益彩券及運動彩券分別委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發行,由於無權取締地下投注站,致地下簽注猖獗,影響資金、稅收流失,建請參酌香港由政府成立博彩公司,將所得盈餘用於發展公益及國家體育建設,並運用公權力全力取締非法投注站,繼而因勢利導無法根絕之地下賭盤,以確保政府稅收,防止資金流失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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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行政院函送孔委員文吉等提案為建請交通部及早完成東部鐵路電氣化及沿線站場改善美化計畫,結合綠色交通運輸網,發展無煙囪工業,並配合「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進行中的卑南遺址二期計畫,達到改善交通、保存人文資產、發展東部觀光、改善國民經濟等多重目的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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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卿等提案為鑑於政府對社會福利資源之合理公平分配原則與財政負擔能力等基本問題,均未有妥善考量規劃,建請儘早研擬社會福利基本法,建構完整之社會福利制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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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等提案為法務部將性侵害加害人刑後的強制治療專區設置在國軍台中總醫院中清院區,因政策決行前未與地方政府及當地居民進行溝通協調,一意孤行造成民眾恐慌,建請在未經當地居民同意下,不得動用該筆預算先行施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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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等提案為建請將北部都會公園設置於桃園縣龜山鄉大棟山,除提供大台北及桃園都會區居民良好假日休閒旅遊場所,更可以資源永續利用與保育觀念推動觀光休憩發展,藉以帶動地方產業及經濟成長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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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符合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必要之復健措施,建請政府增加特殊學校之復健人力,並結合醫療院所之服務,以針對個人提供必要之協助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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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等提案為針對交通部對逾期繳納交通罰款者施以重新裁罰,導致對滯納行為之懲罰高於違規行為之懲罰達數倍之多,建請該部研議修法,釐清違規行為處罰與滯納行為處罰之界限,以符合法制體例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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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等提案為確保全民健保制度合理公平運作,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於1個月內修改「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與「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納入議程一周前上網公告、事後公開會議紀錄逐字稿等事項,並將該二組織規程儘速送交本院備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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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等提案為鑑於各品牌手機充電器不能互相通用,消費者更換一支手機就必須換一個充電器,形成龐大資源浪費且不符環保概念,建請儘速訂定統一的手機充電器國家標準規格,以降低手機充電器之棄置數量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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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福海等提案為針對行動電話充電器及電池之規格紊亂,除人民浪費金錢重複購買,政府亦需耗費無數預算進行回收處理,建請工業局、標準檢驗局及衛生署立即研訂行動電話充電器及電池之統一規格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