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屆第02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2013-01-04,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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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未含內政、外交及國防─公開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審查報告)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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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內政等五委員會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乙節,外交及國防(公開部分)、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等四委員會業經提出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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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有關內政委員會未及列入審查總報告乙節,該委員會業經提出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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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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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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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本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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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本院委員呂學樟等52人擬具「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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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營業秘密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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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31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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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等29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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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陳根德等52人分別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張慶忠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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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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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及國防部函送「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等2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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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麗環等35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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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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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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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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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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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丁守中等30人及委員蔡煌瑯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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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淑芬等32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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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廖正井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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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紀國棟等26人及委員吳宜臻等19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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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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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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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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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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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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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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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二)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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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三)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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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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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衛武營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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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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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暨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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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正二等25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暨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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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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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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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2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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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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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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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及委員高志鵬等21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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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丁守中等25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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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及委員陳淑慧等26人分別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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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惠美等21人、委員潘孟安等21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李昆澤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28人、委員管碧玲等19人及委員吳育仁等23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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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二)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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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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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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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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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建請本院作成決議:「釣魚台列嶼附屬臺灣省,為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具體作為方案,由立法院院長邀集國防部、海巡署及相關部會進行協商,於兩週內實施。」,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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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程序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針對居住正義五法提出相關辦法與配套措施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應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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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退休(職、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對象,原則應僅限月退俸在兩萬元以下與因作戰傷亡殘廢的退休人員或及其遺族(眷),要求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共同協商,並自中華民國103年度起予以法制化(制度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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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正二等18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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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二)行政院函請審議「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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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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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證所稅」即將於1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為維護金融秩序及穩定,避免影響國內證券市場之正常運作,要求財政部應比照「奢侈稅」,於正式實施一定時間後,再進行檢討評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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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為捍衛新聞媒體專業自主、維護言論多元性、健全投資環境及消弭社會質疑壹傳媒交易案引發跨媒體壟斷問題,要求行政院統籌跨部會處理,責成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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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本院親民黨黨團,建請決議:中央政府各部會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之年度經營績效獎金發放,應與經營損益切實連結,以增進效率,並促進公益;凡因配合「重大政策因素」所致虧損部分之經營責任豁免,不宜率由該公營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與其主管部會自行片面計算及調整核定,國會亦須同時保留進行實質監督之權力。準此,中央政府各部會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於年度結束後,須將上報影響決算盈餘之政策因素項目,及其自行核算各項政策因素之影響金額,一併送立法院備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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