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屆第01會期第14次會議
日期:2020-05-22,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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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經濟、財政委員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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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含信託基金)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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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09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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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109年度非營業預算(含信託基金)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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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及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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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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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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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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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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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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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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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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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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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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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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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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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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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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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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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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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7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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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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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監察法刪除第十七條條文草案」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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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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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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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及委員陳素月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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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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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5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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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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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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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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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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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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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3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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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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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宣誓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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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國安局長邱國正今年4月30日於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時,被問及南海局勢與我國外離島防務時,他特別強調,國安局有建議國防部注意此事以及東沙情勢。蔡英文總統執政初期,因美方關切,建議對太平島主權低調以對,並將馬政府派駐在南沙太平島具備武裝、水砲執法優勢的兩艘100噸巡防艇撤回,對於維護南海主權過於消極。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我太平島被降格為礁,本院7月15日進行朝野協商,決議發表對南海仲裁案的共同聲明,指仲裁庭將我太平島降格為「礁」有違事實,貶抑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之地位,「中華民國政府與全體國民無法接受」!中華民國實質占有、有效統治太平島超過半世紀從未間斷;2008年及2016年,我國元首陳水扁總統及馬英九總統均親往太平島視察駐守人員及島嶼建設,確定我國主權占有事實;太平島等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絕非任何其他國家,或任何國際仲裁所能挑戰或改變。2016年7月15日針對太平島被降格為礁乙事,時任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表示,蔡英文總統登島一事「現在沒有規劃,未來不會排除」。四年過去了,蔡總統從未登上太平島。為了向外界重申我國占有太平島的事實,宣示我國維護南海主權、捍衛疆土之決心,爰請作成以下決議:「建請蔡英文總統於今年5月20日就職後,在國安單位準備充足、適當時機、安全無虞條件下,擇期親往太平島視察駐守人員與島嶼建設,敦促東沙島、太平島戰備整備計畫,宣示我國捍衛南海疆土決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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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實質占有、有效統治南海群島之東沙島、太平島超過半世紀從未間斷,國安局建議國防部注意南海局勢與我國外離島防務,以及各國在南海部署情況以及東沙情勢;2008年及2016年,我國元首陳水扁總統及馬英九總統均曾親往太平島視察駐守人員及島嶼建設,確定我國主權占有事實;為了守護南海主權,強化南東沙島、太平島防務工作,爰請作成以下決議:「建請海巡署與國防部積極強化東沙島及太平島戰備整備,儘速落實南海諸島港口浚深及碼頭整修計畫、100噸級巡防艇建設避颱強化工程計畫、碼頭岸水油電設施增建計畫、加裝助導航設施等計畫應加速進行,以強化東沙島、太平島駐島與執行巡護任務的能量,讓火力、噸位、耐浪力及續航力均較具優勢之100噸級巡防艇常駐東沙島及太平島,使東沙島及太平島成為人道救援中心及運補基地,提升維護南海主權與捍衛漁權功能,落實南海海域巡弋任務,宣示我國捍衛南海疆土決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