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關聯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