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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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