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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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