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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建請本院作成決議:「建請本院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考量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優先獲得其特別保障措施,提出各國家語言間之通譯服務及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含口譯)人才之短、中、長程計畫,以俾本院委員以母語問政。」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
陳柏惟
連署人
陳椒華
羅致政
何志偉
林昶佐
許智傑
張宏陸
林楚茵
莊競程
吳玉琴
張廖萬堅
邱顯智
陳秀寳
黃秀芳
范雲
議案狀態
逕付二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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