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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三、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七及第三百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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