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廢止公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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