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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