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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有關林淑華君為立法院濫造惡法,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立法院作繭自縛,陳請對其本人之無助不吝伸出援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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