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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有關陳文筆君為建請修正法官法第35條第3項,當事人、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並廢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3、4、13、14點等規定,回歸刑訴第228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意旨,以維訴訟權益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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