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三及第九十一條,定自108年9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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