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至第九十九條之十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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