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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定自10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之二,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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