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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