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有關周澤民君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中所指雜物之定義及妨礙逃生避難之認定未明確,建請研議修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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