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名稱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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