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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