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條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條文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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