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曹炳雄君為獄中遭受不公平待遇事,建請修法使拘束人身自由者,能享有同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與證人保護法第17條之保障;另有關刑後收容人和刑前無期徒刑收容人之權益,陳請修法補救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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