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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名稱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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