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名稱修正為「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並修正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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