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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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