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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劉泓志君等為要求修法解決起訴檢察官、一審、二審法官共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300條及第376條之罪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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