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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