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二條條文及「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編制表」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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