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車用柴油摻配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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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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