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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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