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決議:行政院在原住民族自治法尚未立法完成前,應遵守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地位之意旨,回復原住民族地區之公法人地位,最遲於103年直轄(縣)市長選舉前,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並於該年度直轄(縣)市長選舉時,一併舉行原住民族自治團體選舉,以恢復原住民族自治權益,避免剝奪原住民族的政治參與,俾符合國際原住民族權利規範、具體落實維護原住民族自治權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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