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條文、「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七條條文及「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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