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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之二、「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二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定自101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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