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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定自101年3月2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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