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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節,自101年1月2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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