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製造業產品項目」部分項目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禁止類經營項目」部分備註乙案,業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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