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公告乙案,業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關聯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