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附表之公告乙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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