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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關於本院通過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99年度預算案所作有關「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應訂定顧問酬勞標準,針對已領取酬勞之顧問支領該院相關會議出席費,嚴加規範,避免重複給付」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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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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