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及國營事業委員會「應就經濟部所屬部分事業重大興建計畫或承攬業務執行效能欠佳、經營績效欠佳或管理機制有待改善、董(監)事或類同職務人員親自出席董事會或監理委員會會議比率偏低,甚至有未曾於任期內親自出席及未確實推行責任中心制度與推動獨立董事制度」一案,檢送「經濟部督導所屬事業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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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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