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內政部函送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條文」等十一案,因已逾法定三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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