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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其附件二之一「活魚及其活精子、卵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二之二「養殖用活甲殼類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自100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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