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 內政部會銜函送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汽車拖吊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乙案,業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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