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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該部公路總局通過決議(二十三),向本院提出自100年度起均不得再自罰鍰收入提撥任何獎勵金予任何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並提出替代方案之專案報告乙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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