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定自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施行等2案,均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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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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