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關聯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