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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制定公布之「電信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八十九條有關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部分,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9/12/04, 109/12/08
10-02-06
排入院會
院會
109/12/04, 109/12/08
10-02-06
交付查照
院會